发表日期:2016-04-19 点击 次

  政府行政有法可依
  然后,对于政府行政进行进一步的法律规制。到了明朝中期,朝廷制定了《明会典》。从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,于明孝宗弘治十五年(公元1502年)纂成,共一百八十卷,但未颁行。后于明武宗正德四年(公元1509年)正式颁行天下,称为《正德会典》,又经世宗、神宗等朝重修,至明神宗万历十五年(公元1587年)纂成《万历重修会典》,共二百二十八卷。《明会典》汇集了明朝一些重要典章法令,如《皇明祖训》《大诰》《大明令》《洪武礼制》《诸司执掌》等,所以《明会典》是研究明朝法令制度的重要资料。
  《明会典》以六部官制为纲,规定了文武衙门的组成、权限和活动原则,其中文职衙门部分二百二十六卷,首卷为宗人府,其下依次是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部及都察院、六科与各寺、府、监、司,武职衙门部分共二卷,包括五军都督府及各卫等。这部法典主要是规范政府的行政活动。某种意义上是明朝的行政法。这对于在当时推行依法行政,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。可见到了一个王朝的中期,政治经济社会稳定之后,必然要对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规定,使得官僚体制有一个相对稳定的依据,政府行政有法可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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