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表日期:2016-04-19 点击 次

  所以依法行政绝非现代社会的产物,而是古代就有的东西。至于法律的精神则是根据国情和历史场景不断演变。研究明朝法制,至少可以说明古代中国绝非是一个皇帝专制的权力怪兽,皇帝也并非随心所欲为所欲为。某种意义上,皇帝是古代中国社会最重要的一个制度,而明朝的官僚集团对于皇帝的限制,到了明中期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。正是因为过于严格的法制,明朝出现了皇帝消极罢工的现象,内阁和太监掌控权力也交替把握着朝局。
  相互制衡的司法体制
  在中央司法机关层面,三司之间相互制衡。大理寺、刑部、都察院组成明中央司法机关,合称“三法司”。刑部是中央审判机关,设十三清吏司,分掌各省上诉案件,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地区案件。刑部有权判决流刑以下案件,但定罪以后须将人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后,奏请皇帝批准。大理寺是复核机关,对于认为判决不当则驳令改判,认为判决得当者才允准具奏行刑。明朝把御史台改称都察院,扩大监察组织和职权,设立左右都御史等官,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,并且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,监督法律的执行。都察院附设监狱,关押皇帝直接交办的重要案犯,此外还定期巡按地方,对地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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